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安斌,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涂梁,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安斌与被告涂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安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涂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安斌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银行贷款标准支付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被告涂梁因经营砂石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分三次向被告共出借人民币40000元。具体出借时间和方式分别是:通过微信转账。先后七次转账。被告涂梁于2020年10月1日打电话给原告,约定借款于2020年12月31日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电话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先是以没有收到货款等理由不予还款,最后发展到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拒不还款。为此,特起诉至法院,以维其权。
被告辩称
被告涂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被告涂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原告李安斌与被告涂梁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李安斌给被告涂梁出借人民币,被告涂梁给原告李安斌供应砂石,砂石按50元每方计算,砂石款从借款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原告李安斌通过微信6次转款39500元,1次现金500元的方式共计给被告涂梁出借人民币40000元。2020年12月19日,原告李安斌通过微信与被告涂梁联系称:“你不给我说点什么。我的钱拿去就哪么好用。”,涂梁:“下周二拉不成我把钱退给你。”,尔后原告李安斌未在被告涂梁处购得砂石。2021年6月26日,原告李安斌通过微信再次向被告涂梁催要借款,被告涂梁回复在月底内。2021年8月6日,被告涂梁通过微信向原告李安斌偿还了借款2000元,现还下欠38000元尚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微信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李安斌与被告涂梁之间就砂石买卖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给被告出借人民币,买卖的砂石价款在借款中予以扣除,尔后原告分六次微信共计给被告转款39500元,现金500元,合计40000元,此时是基于双方买卖砂石的意思而借款。在2020年12月19日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被告承诺下周二拉不成砂石我就把钱退给你,之后原告并未在被告处购得砂石。2021年6月26日原告李安斌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承诺月底偿还,至此之后双方合意将前期的40000元款项转为借款,原、被告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于2021年8月6日偿还了2000元,还下欠38000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38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双方对其微信聊天中所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1年6月底,但未对借款期限内的资金利息进行约定,也未对逾期利息进行约定,故其所主张的资金利息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涂梁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安斌借款38000元,并承担从2021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安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涂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