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传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传龙与被告陈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占龙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传龙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传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传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传龙自愿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占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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