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传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传龙与被告陈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占龙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传龙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传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传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传龙自愿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占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