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毕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审理经过
毕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3民初46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人毕某某130000元。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毕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2021年5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已扣押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豫R×××××车辆一部,现该车辆已经过拍卖程序后已成交。申请执行人毕某某已收到执行款41679.7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对应的查询财产。 三、本院已于2020年5月14日向西峡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对应的财产。 四、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5月15日,本院向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峡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对应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人若自行不能搜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88320.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毕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雷 审判员 王爽 审判员 王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