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振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宋广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佳合光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振祥与被执行人宋广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020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宋广勋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振祥支付劳务费89,631.46元、案件受理费1,143.64元,合计90,775.10元。被执行人宋广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广勋已履行2,439元。2021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刘振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0202执18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德全 审  判  员   孙鑫迪 审  判  员   栗征国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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