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盖某某,女。

被告:陆某1,男。

被告:陆某2,男。

审理经过

原告盖某某与被告陆某1、陆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盖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盖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44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张某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石房权证东字第××),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张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石房权证东字第××)房产的查封。

二、冻结被告陆某1、陆某2名下银行存款14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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