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兆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孝直镇曲柳沟村北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根,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广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孔村镇蒋沟村*号。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纬八路585号。
负责人:于成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相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兆义与被告周广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张兆义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广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兆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兆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