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129768。
诉讼代表人:沈华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剑强、陈超,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旭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被告: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寿尔福路445号括苍大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17200806。
法定代表人:吴庆良。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叶旭耀、凯瑞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