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蓝崇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4142×××*。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惠阳检刑诉(20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崇芳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蓝崇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

请求情况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崇芳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蓝崇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蓝崇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某1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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