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京南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2号楼8层1单元908。 法定代表人:李爽,经理。 被告:泰达岩土(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马锦鑫。 被告:马锦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京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泰达岩土(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马锦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京南方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南方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京南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