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迪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川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彭庄村村民委员会北50米。 法定代表人:范晓宁。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8016室。 法定代表人:尹陆海。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迪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洛阳迪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 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竹青 书 记 员 马改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