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青浦练塘农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533弄2号2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昌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青浦练塘农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昌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青浦练塘农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青浦练塘农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