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研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5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YPAUC0P。
法定代表人:王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春,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恩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福惠、律柏春,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研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恩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请求:判令扣除被上诉人线上课程和服务费和专业课一对一费用共计30520元。事实与理由:一、认可判决中“暑期集训”8000元和教材教辅费3800元,但此项只是合同约定和合同服务的一部分;二、请求判令扣除线上课程和服务费15000元;三、请求判令扣除专业课一对一费用15520元;以上是针对主要上诉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的具体阐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一审诉求:判令被告退还考研集训费538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6月30日原告于恩浩(学员,乙方)与被告研窗教育(甲方)签署一份《学员入学协议》,原告报名参加被告开办的“考研之窗政治+英语+专业课考试辅导”,协议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乙方向甲方缴纳费用合计人民币53800元,其中包括教材教辅费3800元、服务费15000元、学习费用35000元。第二条约定学制有效期10个月等。第五条约定了退费的相关程序。原告交纳上述费用后,被告于2020年8月7日开具“学历教育服务类”发票。原告签订协议后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暑期集训”,其他学员证明“暑期集训”的费用为8000元。原告参加培训后了解被告自身没有考研培训资质而是委托其他培训学校开展培训,在合同履行期间,于2020年9月月向被告申请退费。双方就退费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此起诉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因案涉法律事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发生,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学员入学协议》之后参加培训过程中,发现被告的培训资质与约定不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提出退费,被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理退还原告交纳的费用。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退费金额,原告实际参加了“暑期集训”,原告提供的其他学员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该“暑期集训”的费用大约为8000元,因原告认可,故对该项费用不予返还。原、被告约定费用中的教材教辅费3800元根据实际情况不予返还。综上,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42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研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于恩浩服务费42000元。二、驳回原告于恩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研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培训资质与约定不符,导致被上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上诉人应当予以退费。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上诉人退还部分费用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上诉人沈阳研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