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5号501自编D103(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韦裔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驰杰,该司业务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星充充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汕三路86号304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宋霞。

原审被告:广州市汇象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F3158。

法定代表人:覃恒贝。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星充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汇象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5民初18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云闪充(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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