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刘广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汪玉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兰守泽,系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潘静与被告刘广全、汪玉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静、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兰守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22.4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日,原告同被告方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合伙投资工程,原告投资30万元,收取投资款30%的利润。2019年6月被告将本金及利润全部回款,没有按期给付原告本金及利润。2019年10月28日,原告同被告方签订调解协议,后被告给付20万元,余款22.4万元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同意原告起诉的事实。但我方通过刘广全微信向原告还款6850元,应从22.4万元欠款数额中扣减。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双方调解协议书》,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中国建设银行转帐清单,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被告提供结婚证,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4.被告提供微信转帐记录,原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方系合伙关系,2019年10月28日,双方解除合伙合同关系,签订《双方调解协议书》。约定被告方欠原告23.6万元,并约定2020年2月4日前付清。后被告方通过银行转帐,向原告还款12,500元,2020年10月1日,被告刘广全通过手机微信转帐给原告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解除合伙合同关系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方同意给付原告23.6万元。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之后被告偿还13,500元,尚欠原告222,500元,应予偿还。被告主张通过微信转帐方式向原告另还款5850元,原告不予认可,对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欠款利息,以22.4万元计算,利率为月利率1.5%,自2019年10月28日开始计息。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利息。应自2020年2月4日始按本金23.6万元、年利率按6%计算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广全、汪玉香给付原告潘静222,500元,并承担利息(按本金23.6万元计算,自2020年2月4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到期不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卞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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