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东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七台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东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东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兆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