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卓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卓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卓林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90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孝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