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西马道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士涛,系该社职员。 被告张家口市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赤路北2号。 法定代表人高仲义。
审理经过
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家口市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原告所辖(贾家营信用社)贷款1350000元,到期日为2014年2月20日,现该笔贷款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家口市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贷款本金1350000元及利息371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起诉状中所提供被告张家口市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赤路北2号。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本院查证被告已不在原告起诉状中所提供的地址。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不能提供被告张家口市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告张家口市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张家口市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