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邹兰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机务段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原告熊辉诉被告邹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兰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熊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30天内偿还借款38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做水果生意为由从原告处累计借款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确认,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索要,被告偿还了1500元,余款38500元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邹兰武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邹兰武以做水果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熊辉处累计借款40000元。其中20000元,原告于2020年11月29日和2021年1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被告2021年1月26日给原告出具20000元的借条确认,借条承诺还款期限为2021年2月28日。2021年3月,被告邹兰武再次向原告熊辉借款20000元,原告分别于2021年3月16日和2021年3月17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20000元借款交付被告,被告于2021年3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确认,借条承诺还款期限为2021年4月15日。期间,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原告熊辉还款15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累计欠原告剩余借款38500元,至今未能偿还,原告因此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并经本院认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38500元,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邹兰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熊辉偿还借款38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5元,减半收取计381.25元(原告熊辉已预交),由被告邹兰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祁 云 凯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纳地热·努尔麦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