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弘林大厦101E。 负责人:苏丹丹,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玲琳,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芸,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睿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芙蓉北路**秀峰景园****/div>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恒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潮宗御苑**** 法定代表人:刘培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审理经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9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湖南睿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4614963.78元、利息及罚息(含复利)102707.39元(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从2020年4月4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全部归还完毕之日止)、迟延履行加倍利息14537.14元(以贷款本金4614963.7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21年4月29日计算至2021年5月17日)、诉讼费22271元、执行费49944元,共计4804423.31元。被执行人湖南恒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立明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睿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恒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立明的银行存款4804423.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卫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彭幼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