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btn_margin 原告:毛维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新疆玛纳斯县 。 被告:章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新疆五家渠 。
审理经过
原告毛维超与被告章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2021年5月24日,原告毛维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毛维超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邮寄送达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毛维超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咏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江静毅 书 记 员 牛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