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东方赛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XX街XX号XX号楼XX层XX单元X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正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胤丞,男,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可,女,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延长县人民医院
地址:延长县城X街。
法定代理人:秦小军,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婧美,女,延长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东方赛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延长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东方赛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长县人民医院银行存款22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北京东方赛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码:67030XXXX1820200000427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东方赛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延长县人民医院银行存款22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东方赛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智如
审 判 员 张亚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