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纪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告:赵毅,男,****年**月**日出生,俄罗斯族,某单位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告:刘伟恩,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某单位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华,根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纪斌与被告赵毅、刘伟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6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6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纪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纪斌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