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蔺洪齐,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李长德,董事长。
审理经过
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364933.48元、管理费1471795.4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3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2017年6月16日本院委托呼伦贝尔安园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扎兰屯市某小区**楼**商业房(均为1288.25平方米);x号楼x号门市(62.47平方米)进行评估。呼伦贝尔安元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出具呼伦贝尔安园估字(2017)第H019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15315500元。其中,x号楼x门市房单价8983元/平方米、x号商业房(第一层)单价6737元/平方米、x号商业房(第二层)单价4716元/平方米。 2017年10月31日,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呼伦贝尔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位于扎兰屯市某小区**楼**(第**288.25平方米商业房,以4715.88元/平方米(评估价降30%)的保留价依法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11月17日以3772.7元/平方米(一拍保留价再降20%)的保留价第二次启动拍卖,因无人竞买仍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即3772.7元/平方米的价格接收x号商业房(第一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文华 审判员 马俊海 审判员 董占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