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支行。
被执行人:黄某军,住广西巴马县。
被执行人:黄某珍,住广西巴马县。
被执行人:黄某妹,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县。
审理经过
黄某军、黄某珍、黄某妹单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16)桂1227民初610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义务:(1)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支行支付50426.27元;(2)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6】。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进行“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2021年6月18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一是被执行人黄某军、黄某珍、黄某妹应给付申请人50,426.27元,现被执行人黄某军、黄某珍、黄某妹同意2021年6月18日前给付3万元(已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于2021年11月底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是若被执行人黄某军、黄某珍、黄某妹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由巴马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被执行人黄某军、黄某珍、黄某妹自愿负担该案执行费656元(已交纳);四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同意法院将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同意法院解对被执行人的限消和银行账户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当事人之间新达成了分期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符合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部问题的通知,第三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执26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