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42号宁鑫苑小区14#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0510443106。
法定代表人:李雪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庆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成献菊,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献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成献菊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给其文员,其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保全费40.00元,由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韦才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