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传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6日作出(2018)皖13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传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传龙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皖13刑终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传龙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传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传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传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传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