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1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9398.76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109398.76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忠明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所、车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忠明所有的位于玛纳斯县广东地镇沙门子村111号房产已查封,因其名下房产是宅基地,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忠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忠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王忠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