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梓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罗思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曾梓贤与被告罗思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曾梓贤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梓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1.54元减半收取3165.77元,由原告曾梓贤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希洁 人民陪审员 卢畅初 人民陪审员 李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江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