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效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冯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审理经过 关于李效良与冯云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云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效良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冯云辉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效良工程价款现金人民币23912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2443.5元,申请执行费3523.45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冯云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
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冯云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1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答辩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李效良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7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工程价款现金人民币239120元;本案受理费2443.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冯云辉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效良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京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朱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