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大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刘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詹崇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邓道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叶大师与被告刘光辉、詹崇海、邓道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与(2021)川0504民初3969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被告相同,且诉讼标的均为劳务款,现当事人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0504民初3969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春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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