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新柳大道102号正和城C区2栋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QB5L07X(1-1)。
负责人:陈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鸿,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津任,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被告孙红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