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查获,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殷一统,陕西优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检刑诉〔2021〕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士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殷一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24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折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陕AXXX**的白色尼桑牌小型轿车从幸福新城出发,沿东月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浐河西路,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暖山小区门前附近时,XX大队民警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8.4mg/100ml。后经抽血取样,鉴定折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21.31mg/100ml,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员、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陕西省西安市XX中心血醇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
被告人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折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之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