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地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苇林检诉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6日立案。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董秀婕、检察员秦伟艳出庭支持公诉,并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其妻子卢某某在苇河林业局某林场施业区114林班4小班内采摘山产品,期间发现一棵红松树结有松塔,赵某某为了采松塔,使用携带的手锯欲将该树锯倒,在锯至树木直径70%时被某林场工作人员刘某1、王某某、刘某2当场发现并制止,随后赵某某趁工作人员不备逃离现场。经认证,赵某某所砍伐的红松树为天然原生种,根径60公分,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价值人民币1444元。 2017年11月23日,五常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在赵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在本院的主持下,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赵某某当庭一次性全额赔偿苇河林业局的财产损失和森林资源损失3244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苇河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认定书、调查表、赵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卢某某、张某某、刘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赵某某被抓获现场录像光盘;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价格认证中心苇林价认字[2017]第20号关于对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采摘山产品过程中,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红松树原生种一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考虑到赵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罚金,并积极赔偿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和森林资源损失,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蒋玉彬 审判员  孙志刚 审判员  周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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