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剪京民,男,****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王涛,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审理经过 原告剪京民与被告王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剪京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剪京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茗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