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霞,女,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姚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诉被告姚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霞、被告姚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姚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原告杜某与被告姚某1相识,××××年××月××日在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姚某2。因原、被告年龄差距较大,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上差异明显,婚后一直争吵不断。被告从未尽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女儿自出生到现在一直均由原告照顾。婚后被告开始经常动手打骂原告,将生活中的不顺全部宣泄在原告身上。除此之外,被告常常回家向原告索要财物还向原告撒气。原告念在女儿年幼,曾多次原谅被告,但被告不仅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原告认为二人已无法继续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于女儿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原告抚养且未满两周岁,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特诉至法院,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被告姚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希望有个完整的家庭,希望法庭给一次和好的机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相识,于××××年××月××日在息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姚某2。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现原告杜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姚某1离婚。庭审中,原告杜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姚某1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起诉状、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宽容和帮助,承担起各自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务琐事的争吵属一般性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尊重与理解,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其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一个女儿,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和睦,且原告杜某未举证证明夫妻二人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被告姚某1亦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杜某主张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姚某1离婚; 二、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6×××7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金强 书记员刘坤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