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被告:赵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夏县泗交镇泗交村赵家河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张栋林与被告赵国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栋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2万元及利息4万元,共计6万元,利息自2011年7月1日起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月利率为2%;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11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由原告担保向苏卜云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苏卜云将款给被告后,被告向苏卜云支付利息至2011年6月底,后苏卜云要求还款,被告无钱归还,原告作为担保人代为归还,被告承诺之后向原告偿还,今年,原告向被告主张该笔借款,但被告一直推脱不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按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栋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原告张栋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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