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麻栗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麻栗坡县麻栗镇玉尔贝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向志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永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被执行人:陆明艳,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云南麻栗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永成、陆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云2624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黄永成、陆明艳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云南麻栗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移送我局执行,于2021年4月26日向黄永成、陆明艳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黄永成、陆明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永成、陆明艳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黄永成、陆明艳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人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和解协议,云南麻栗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黄永成、陆明艳定于2021年9月30日以前全部履行完毕。如到期未履行,申请人将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4执263号的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