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迅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马彦兵,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保全人:赵茂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迅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马彦兵、赵茂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马彦兵、赵茂庆名下银行账户及玛纳斯县农商银行账户内资金240,500元。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迅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特3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2021)新2324执保289号案对被保全人马彦兵、赵茂庆名下银行账户及玛纳斯县农商银行账户内资金240,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