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小龙,男,I****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地税大厦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2182537F。
负责人:傅中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马小龙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马小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马小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小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小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