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河南奥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7号2号楼1单元19层19C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权,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欢与被告河南奥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