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丰兴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旺路华旺工业区**厂房**东二分隔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946241。

法定代表人:曾月春。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侨城新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阳光工业区莱玮斯工业厂房**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0899B。

法定代表人:袁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丰兴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侨城新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203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67835.03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案件受理费5239.18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粤0305执2513号。2018年12月6日,因被执行人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本案申请执行人之债权应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中予以处理,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破112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9月3日依法宣告深圳市华侨城新侨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依法裁定终结深圳市华侨城新侨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侨城新侨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宣告破产,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粤0305执2513号、(2021)粤0305执恢4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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