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盘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潮兴路15弄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重源宝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学府路589号7幢1161号库。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盘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重源宝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盘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重源宝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