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新市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775301335X。
法定代表人:刘平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环安金燕,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环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云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被告:杨叶,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云弟、杨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主动结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00元,由原告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