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银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李敏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银生与被告李敏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3日和4日向原告王银生和被告李敏剑送达了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3月16日15时整开庭审理。且2021年3月12日本院也电话联系了原告王银生,提醒及时到庭,告知其未到庭的法律后果。2021年3月16日14时51分许,承办人再次电话联系原告王银生,其明确告知不会到庭。原告王银生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银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银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