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金龙大街南)76号。

法定代表人:范晓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波,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德利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7号11层B02号。

法定代表人:魏崇德。

被申请人:赵帮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审理经过

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因与武汉德利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赵帮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鄂0115民初*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德利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赵帮研的银行存款7132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仲利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作为原保全裁定的申请人,现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德利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赵帮研的银行存款7132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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