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山西省文水县人,住山西省文水县。身份证号:×××
被告:吕梁市禹崧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吕梁市禹崧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