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山西省文水县人,住山西省文水县。身份证号:×××

被告:吕梁市禹崧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吕梁市禹崧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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