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于秀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加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于秀荣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2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功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