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正宁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正宁县北环路人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被告:荔某1,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被告:荔某2,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被告:荔某3,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被告:荔某4,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被告:荔某5,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被告:荔某6,女,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正宁县社会保险局与被告荔某1、荔某2、荔某6、荔某4、荔某5、荔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正宁县社会保险局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宁县社会保险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正宁县社会保险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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