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金勇,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潍坊市高新区。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2020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等被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于寿光市看守所服刑。2021年3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飞,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曹山(曾用名:曹山之),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潍坊市高新区。2001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10月28日减刑释放。2021年3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希栋,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丛乐莎,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Z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金勇、曹山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金勇及其辩护人陈飞,被告人曹山及其辩护人孙希栋、丛乐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赌博罪

2016年8月3日晚,被告人徐金勇纠集张某1、李某、钟某某、张某2在潍坊市潍城区,通过打“支锅”扑克牌的方式赌博,张某3(另案处理)、被告人曹山先后负责抽水,被告人曹山负责放贷用于赌博。张某1同日欠被告人徐金勇、曹山赌债8.5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

为索要赌债,2016年8月3日19时许至次日4时许,被告人徐金勇纠集被告人曹山、张某3及高某等人,将李某非法拘禁在潍坊市潍城区,并以此胁迫张某1回去开车抵债。期间,被告人徐金勇、张某3等人对李某进行殴打。张某1开车返回后,被告人徐金勇、曹山、张某3等人对张某1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张某1的伤势程度构成轻微伤。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金勇、曹山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以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金勇、曹山犯数罪,且被告人徐金勇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曹山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金勇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曹山赌博罪系自首,并对赌博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金勇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九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曹山赌博罪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徐金勇在庭审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仅辩解案发后没有再向张某1索要8.5万元赌债,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金勇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无异议;被告人徐金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曹山对指控的赌博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仅辩解涉案赌债没有真实资金往来,系口头约定;对非法拘禁罪,在法庭调查阶段辩解其主观上无拘禁他人意识,记不清是否殴打张某1,但当庭表示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罪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表示认可指控犯罪事实。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山犯赌博、非法拘禁罪无异议,但指控被告人曹山殴打张某1致其轻微伤证据不足;被告人曹山系为赌博活动提供费用结算帮助的从犯,不应以赌债数额对其加重处罚;被告人曹山在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中均系从犯,且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赌博事实

2016年8月3日晚,被告人徐金勇纠集张某1、李某、钟某某、张某2在潍坊市潍城区,通过打“支锅”扑克牌的方式赌博,张某3(另案处理)、被告人曹山先后负责抽水,被告人曹山负责放贷用于赌博。张某1同日欠被告人徐金勇、曹山赌债8.5万元。

二、非法拘禁事实

为索要赌债,2016年8月3日19时许至次日4时许,被告人徐金勇纠集被告人曹山、张某3及高某等人,将李某非法拘禁在潍坊市潍城区,并以此胁迫张某1回去开车抵债。期间,被告人徐金勇、张某3等人对李某进行殴打。张某1开车返回后,被告人徐金勇、曹山、张某3等人对张某1进行殴打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经法医鉴定,张某1的伤势程度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徐金勇系在寿光市看守所服刑期间被宣布刑事拘留,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被告人曹山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赌博罪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陈述

(1)张某1陈述,2016年8月3日晚6时许,被告人徐金勇说他筹个赌局让其过去,后李某开车载其到了潍坊市潍城区某室,徐金勇打电话联系了钟某某,并让其将李某叫到该房间,其与徐金勇、钟某某、李某便开始一起支锅赌博。曹山和“海滨”在旁边抽水,曹山也放高利贷。期间,钟某某先离开了,张某2过来继续打牌赌博,其这一次输了8.5万元,是借的曹山的高利贷,其向曹山打了一份欠条,主要内容是“张某1向曹山借款13.5万元”等,包含之前其打牌输的5万元。后曹山让其将车开过来抵押。徐金勇和曹山说扣下李某不让走,让其回去开车,晚上10时许,李某给其打电话称被打了,其于次日凌晨0时许开着自己的车回到了中金世界城大门口,徐金勇、曹山还有四五个男青年在大门口处等着,李某鼻子有血,裤子上也有很多鞋印。徐金勇嫌其回来的晚,用拳头打了其面部一下,之后,徐金勇、曹山、“海滨”、“大鹏”以及四五个不认识的青年对其拳打脚踢。打完之后,徐金勇将其与李某叫到了亭子里,骂了一顿,并说让今晚上老老实实待着,明天早上做车抵押。徐金勇、曹山、“海滨”、“大鹏”和四五个男青年将其与李某带到了301房间,不让其二人离开。其妻子给其打电话,其称有人不让其走,并发了位置信息,其妻子便报警了,“海滨”听到其手机响抢其手机并打了其一巴掌,“大鹏”说“再胡弄手机就弄死你”。凌晨2时许,他们让李某先走了,其也想走,但徐金勇和曹山不让,徐金勇和曹山让人轮流看着其。“大鹏”和另外几个男青年离开了,“海滨”没有走等情况。

(2)李某陈述,别名李某。2016年8月3日下午3时许,张某1让其将他送到了中经世界城被告人徐金勇的赌场,张某1自己上了楼,其在楼下等他。后张某1打电话说赌博人手不够,让其上去凑数。其到了房间,看到徐金勇、曹山、“大鹏”、“海滨”、钟某某、张某1都在,其与张某1、徐金勇、曹山开始赌博。张某1输钱后向曹山借高利贷继续赌博,刚开始“海滨”在旁边抽水,后来换成曹山抽水,钟某某有事先走了,张某2过来继续参与赌博。张某1向曹山借了8.5万元高利贷,加上之前欠的5万元,张某1出具了一个欠条,主要内容是张某1借曹山13.5万元等。后徐金勇和曹山让张某1还钱,并提出让张某1回去开车抵押还赌债,徐金勇和曹山将其扣下,等张某1回来。张某1去开车后,徐金勇、曹山、“大鹏”、“海滨”在房间里轮流看着其,其多次提出想回家,他们不让其走。后其被带到了单元门口,徐金勇踢了其腹部一脚,打了其脸部一巴掌,曹山、“大鹏”、“海滨”也对其拳打脚踢。打完其后,现场又来了三四个小青年。其按照徐金勇的要求给张某1打了电话,让他快回来,徐金勇、曹山、“大鹏”、“海滨”和三四个小青年又对其拳打脚踢。张某1开车回来后,徐金勇嫌张某1回来的晚,打了张某1面部一拳,徐金勇、曹山、“大鹏”、“海滨”和三四个小青年对张某1拳打脚踢。打完之后,其与张某1被带到小区亭子里,徐金勇让其与张某1一起还钱,后其二人又被带回7-2-301室,徐金勇、曹山、“大鹏”、“海滨”和另外三四个男青年轮流看着其二人。次日凌晨2时许,徐金勇让其离开了,其离开后给张某1妻子打电话称张某1被扣住了。以及其与张某1都被打伤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刘某证实,2016年8月3日晚8时许,其给丈夫张某1多次打电话,张某1吞吞吐吐不敢说话,凌晨3时许,张某1给其发信息,称在潍城区被人扣住了,不让走,并给其发了一个位置等情况。

(2)吴某证实(证人要求保密),潍坊市潍城区某房间是被告人徐金勇租的房子,平常是他的办公室,他经常找人来赌博。被告人曹山平常跟着徐金勇,在他们赌博的时候,曹山在一边给人放贷款。案发当日晚上七八点钟,其到该房间看到徐金勇、曹山及“小勇”、“小勇”朋友、“海滨”在房间里,徐金勇和曹山让“小勇”还赌债,“小勇”说没钱,徐金勇和曹山就骂他,并商量着让“小勇”把车开过来抵赌债。“小勇”欠的赌债大约十几万,徐金勇还让“小勇”写了欠条。后“小勇”因为害怕同意去开车,徐金勇和曹山怕“小勇”不回来了,就扣下“小勇”朋友作为要挟,让“小勇”自己去开车。“小勇”出门后,徐金勇、曹山和“海滨”在一边看着“小勇”朋友,“小勇”朋友提出想走,他们不让,期间,徐金勇打了“小勇”朋友两巴掌,并让他给“小勇”打电话。后在7号楼前,“小勇”回来了,徐金勇对“小勇”拳打脚踢,打在他的头面部、胸部、腹部等,后曹山和“海滨”将“小勇”拖到了亭子里,其听到“小勇”的叫声,应该是被打了。之后徐金勇、曹山、“海滨”将“小勇”和“小勇”朋友带到了楼上,其便回家了。约半个小时候,徐金勇也回家了,有人给他打电话说“小勇”报警了,其与徐金勇返回现场看到“小勇”、“海滨”被警察带走了等情况。

(3)张某2证实,几年前的一天,被告人徐金勇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打支锅赌博,并告知其位置。其到了之后,与徐金勇、“胖子”、“胖子”朋友一起支锅赌博,曹山在一边放贷款、抽水。“胖子”当晚输了不少,跟曹山借了不少钱,其也跟曹山借了1万元左右,并给曹山写了欠条,后徐金勇和曹山就问“胖子”要钱,让他抓紧打电话凑钱还赌债,后其离开等情况。

(4)高某证实,小名“大鹏”。五六年前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徐金勇给其打电话让其到他住的小区里,其到了之后,看到徐金勇、曹山、一名短发男子跟“小勇”说话,徐金勇和曹山让“小勇”抓紧还钱,并提出让“小勇”将车开过来顶账,“小勇”同意了。“小勇”去开车了,过了一会儿,徐金勇说“小勇”在小区门口,其与徐金勇、曹山、短发男子及徐金勇的情人一起去了小区门口,曹山拿着路障墩子砸了“小勇”头部一下,徐金勇扇了小勇面部一巴掌,并让“小勇”抓紧开车过来顶账。后他们领着“小勇”回到了房间等情况。

(5)张某3证实,2016年8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徐金勇打电话让其到他的办公室,其便去了某房间,徐金勇和“小勇”还有两个其不认识的人在赌博。被告人曹山在一边坐着。其出去了一趟,20时许,其返回该房间,四人还在玩,徐金勇让其帮忙抽水,其大约抽了4000元,后曹山大约抽水1万元。22时许,“小勇”输没钱了,徐金勇和曹山让他还钱,后“小勇”回去开车抵债,期间,不知道谁叫来了四五个“小孩”。“小勇”将车开回来了,但打不起火来,他们几人将“小勇”弄到了南边一个房间里,徐金勇和曹山对后来的几个“小孩”说,看着点“小勇”,别让“小勇”走了,其也留在了现场,曹山和徐金勇回家了,后警察来将其传唤到了派出所。以及其打了“小勇”脸部两巴掌等情况。

(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徐金勇、曹山的归案情况及供述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1、被告人曹山均辨认张某3即“海滨”,高某即“大鹏;被告人曹山辨认案发现场;被害人李某辨认张某3即“海滨”,辨认张某2;证人张某2辨认被告人曹山,辨认张某1即“胖子”等情况。

4.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1左颊部口腔内粘膜破损,伤情程度构成轻微伤等情况。

5.物证

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张某1的伤情情况。

6.书证

(1)人口信息、在逃人员信息,证实二被告人及同案人张某3的年龄、身份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进行立案侦查等情况。

(3)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李某、张某1到医院就诊的情况。

(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徐金勇、曹山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及刑期等情况。

7.被告人供述

(1)徐金勇在庭审中供述,潍坊市潍城区某室是其本人的办公室。案发当日,其组织张某1、李某、张姓男子和钟姓男子一起赌博,其也参与了赌博。曹山和一名男子负责抽水,曹山还负责放贷。赌博当晚,其几人扣下李某让张某1回去开车抵债,其与曹山对李某进行了殴打,张某1开车回来后,其与曹山不让张某1离开,期间,其殴打了张某1等情况。

(2)曹山供述,被告人徐金勇有一个赌场,他会带着朋友到赌场里赌博,其负责抽水、买饭以及给输钱的人放贷等。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徐金勇叫了“小勇”、“小勇”朋友及徐金勇的一个朋友到赌场里玩支锅赌博,他们四个赌博,“海滨”负责抽水,其在一边放贷。“小勇”把自己的一两万输光了,又向其借了几万块,后其又负责抽水,大约抽了4000多元,“海滨”抽了约三四千元。“小勇”当天晚上输了六七万,加上之前欠徐金勇的钱五六万,徐金勇让他打了一个十多万的欠条。后徐金勇让“小勇”还钱,并打了他两巴掌,还让“小勇”开车来抵押。“小勇”去开车,徐金勇让“小勇”朋友等车开回来再走,就是要扣下“小勇”朋友,防止“小勇”不回来了。“海滨”和“大鹏”在房间里看着“小勇”朋友,后徐金勇叫来了三四个男青年,在小区门口,“海滨”和那三四个男青年对“小勇”朋友拳打脚踢,“小勇”朋友鼻子破了。“小勇”回来后就上楼了,后徐金勇让“小勇”朋友先走了,“海滨”在房间里李看着“小勇”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金勇、曹山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均构成赌博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徐金勇、曹山非法拘禁他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亦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金勇、曹山犯数罪,且被告人徐金勇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均应当数罪并罚。涉案赌博活动系由被告人徐金勇组织,被告人曹山在赌博过程中抽水、提供放贷资金,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赌博罪从犯;被告人徐金勇、曹山为索要赌债,伙同他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被告人曹山在非法拘禁犯罪中积极参与,起重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从犯。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与查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山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金勇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曹山赌博罪系自首,且系从犯,愿意接受处罚,对非法拘禁罪亦当庭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愿意接受处罚,故对被告人徐金勇、曹山均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部分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金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241日折抵刑期241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曹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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