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恒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502080671161G,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营中岩村(原鸭池镇达新砂厂)。 法定代表人:金燕军。 委托代理人:周勇、龚兵,系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510504204739069Q,住四川省泸州市胡市镇一街。 法定代表人:扈正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黔0502民初18656号判决书,受理毕节市恒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判过程中,本院的(2020)黔0502民初18656号裁定书裁定冻结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29968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宜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毛成铎